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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省高院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03-12   来源:安徽省高院   浏览:1873

案例1  赵某某诈骗案

——借新冠疫情防控诈骗财物,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并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34.18万余元。

【裁判结果】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2020)皖06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赵某某对被害人被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周某某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省消保委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12月间,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某(已判刑)销售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仍从刘某某处累计购买190190元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并加价对外销售。2017年5月至12月间,周某某共向宋某某等六人销售上述假冒白酒109箱,销售金额累计50500元。2019年9月,天长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15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天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在安徽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周某某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商品,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过。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周某某对销售的假冒白酒价款50500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承担其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该院遂作出(2020)皖118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周某某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15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戴某某与赖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网购未收到货物却误点确认收货,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通过拼多多在“XX家具”网络店铺下单购买组合家具,价格2400元。网络购物截屏显示:发货时间2020年5月28日23:34:08,物流公司为宅急送快递,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戴某某提供的徽商银行信息及账单详情截屏载明:戴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2:10快捷支付2400元。“XX家具”店铺开办人系赖某某。宅急送快递官网查询快递单号XXXXXXXXXX无记录。戴某某称其误点确认收货,赖某某拒绝退款、发货。戴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并判令赖某某返还其购物款24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戴某某通过网络向赖某某购货并支付货款,赖某某应按约向戴某某发送货物。戴某某诉称未收到赖某某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赖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未举证证明已向戴某某供货,故对戴某某关于解除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购物款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该院遂作出(2020)皖02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解除戴某某与赖某某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赖某某返还戴某某货款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戴某某与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陈某某在淘宝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经营“XXX港货商行”网店。戴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在该网店购买进口蔓越莓胶囊、补钙软胶囊、鱼肝油、奶粉等,价款为3770元。戴某某收货后对所购买商品质量提出质疑,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退还所付商品价款377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7700元。

【裁判结果】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陈某某作为销售者应当知晓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有义务甄别、检验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某销售的进口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也未附随检验检疫标志及进口食品卫生证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戴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的涉案商品确实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已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对戴某某主张赔偿十倍价款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明知出售的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应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据此,该院遂作出(2020)皖1221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陈某某返还戴某某购买商品付款3770元,并支付戴某某赔偿金1131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  把某某与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共享单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6日,任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行人把某某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某某驾驶的共享单车所有人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平安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把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安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8171.2元。

【裁判结果】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某因侵权行为致把某某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主要责任,把某某负次要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辆,把某某系行人,酌定任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把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系案涉车辆的车主,但不是侵权人,亦无其它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无需对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把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平安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部分,由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遂作出(2020)皖0102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付把某某10860.19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