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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315活动报道

2015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八大典型案件

2016-03-09   来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3518


2015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1.2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9.8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2.2万余件、非产品类样品监测项目16.9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1950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2015年度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八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15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八大典型案件

 

1.合肥同仁医院使用未经检测的放射诊疗装置等案

2015年9月22日,合肥市卫生计生委接到社会举报,反映:“合肥同仁医院专门透视用的体检车,是救护车改装,没有一点防护措施都。”经调查发现,合肥同仁医院一辆小型专项作业车内安装有NXF-30型医用X射线透视机一台,该透视机安装于车辆中部,车辆中部的两侧车体和前部的门窗未设置铅板等防护措施。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射线装置明细”没有NXF-30型医用X射线透视机登记记录,该体检车及透视设备未经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无检测合格报告。

合肥同仁医院曾使用该车载式X射线透视机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和8月5日为安徽豆宝食品有限公司及喆啡酒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提供透视检查,两次共计体检28人,透视体检费用为10元/人,违法收入280元。

合肥同仁医院使用车载式NXF-30型X射线透视机从事诊疗工作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范围,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此外,使用未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且未设置有效铅板防护的车载式NXF-30型X射线透视机从事外出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合肥市卫生计生委作出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将NXF-30型X射线透视机拆除,救护车已恢复原貌。

随着医用X射线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广泛应用,X射线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辐射危害的危险性也在增加,不正当操作或没有效果的防护,直接危害着工作人员和周围接触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也成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重点。该案例的及时查处,有效遏制了合肥同仁医院车载式X射线透视机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

 

2.马鞍山丹阳龙泉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15年9月7日,马鞍山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在丹阳龙泉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在医院门诊楼一楼西边的内科诊室坐诊,范某某在内科专家门诊坐诊,两人现场均未能提供相关执业医师资质。

经调查,当班两人均为乡村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陈、范两人在开具处方时使用宇某的签名,但执业医师宇某的执业地点已变更到其他医疗机构。该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民营医院还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行为。

马鞍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对该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吊销内科执业科目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医疗技术服务,非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给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也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马鞍山市卫生计生委依法查处非法执业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健康权益。

 

3.铜陵市大通供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015年7月10日,铜陵市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接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铜陵市大通供水厂末梢水水样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结果显示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四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大通供水厂原为有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但其自2014年转供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来水后,便于同年4月28日申请注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铜陵市大通供水厂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及供应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铜陵市卫生计生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开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水单位依法规范供水,是保障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

4.蚌埠市光彩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7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等案

2015年4月至9月,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人员对经开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注射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蚌埠市光彩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淮滨诊所等7家基层医疗机构的治疗室、注射室分别存在使用过期消毒产品、一次性注射器未达到一人一用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7家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5500元整。

注射是医院感染传播的重要途径。安全注射是阻断医院感染传播,保障患者安全的基本路径和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安全注射状况,通过实施安全的注射来保障注射安全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我省医疗服务领域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共识。

 

5.淮南市某县医院血液透析用水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2015年5月5日,淮南市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对某县医院血液透析室透析反渗水进行监督抽检,经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该医院透析反渗水细菌总数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1592、YY0572-200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标准限值要求。

淮南市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批准立案,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县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予该医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是淮南市首次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透析用水抽检不合格给予行政处罚。近年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事件时有发生,血液透析室造成院内感染也时有报道,对院内感染实行常态化监管,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抽检活动对保障患者的血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宁国市百秀眼镜平价超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验配角膜塑形镜案

2015年5月5日,宁国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百秀眼镜平价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二楼右边跃式层发现一个办公台,台上写“U.S.A视光中心美国数字化角膜塑形术.百秀眼镜”字样,在办公台对面有三个室,分别写有专家室、复查室、角膜塑形休息室,在角膜塑形休息室中有一个档案柜,内有四份验配角膜塑形镜档案。

经过调查发现,该店从2014年12月至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给五名眼疾患者验配角膜塑形镜(其中一名尚未付款)。验配操作人员均为李某,李某未取得眼科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百秀眼镜平价超市为四名眼疾患者验配角膜塑形镜并收取费用共计168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7800元;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角膜塑形镜是一种通过与眼球直接接触,改变角膜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验配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患者在使用角膜塑形镜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因此造成严重后果。为此,原国家卫生部做出了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的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开展此项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管,是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7.芜湖市镜湖区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15年3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对镜湖区绿地新都会B座某室中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的注射器、一次性注射针头、一次性医用手套、医用酒精、碘伏和美容药品玻尿酸等,还发现有使用过的注射器、棉棒等医疗废物。

经调查,该屋的租户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通过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共收取费用6130元。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6130元及药品、器械;处3000元罚款。

当今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女性爱美求美心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获取暴利,给女性健康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案系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在商业公寓内租房,通过网络微信、QQ等方式联系非法开展注射玻尿酸、溶脂针等“微整形”医疗美容活动。该案的查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社会意义。

 

8.金寨县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4月20日上午,金寨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斑竹园镇小河村和平组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李某在自己家中开设中医诊疗场所,场所内摆放有中药柜2组,柜台2组,办公桌1张,中药柜内存放有中药,在办公桌抽屉内发现李某开具的中药处方189张,共计款12468.60元。 

经调查,李某在自己家中开设的中医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封存的药品及违法所得12468.6元;3、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缴纳全部罚款和违法所得。

非法行医的高利润回报促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使之屡禁不止,屡打不绝。部分群众不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因就医便宜或方便,往往选择非法行医窝点就医,常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严重危害了身体健康。近年来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好地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但仍然呼吁群众发现非法行医要积极投诉举报,并远离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