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作风建设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1.2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4.6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2.1万余件、非产品类样品监测项目18.7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4253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现将2014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无为县非法接种狂犬病疫苗案
2014年9月18日,新安晚报等媒体报道无为县一乡村医生非法行医,为同村6名村民接种狂犬疫苗,其中1名接种者因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消息。省卫生计生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无为县会同当地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014年7月31日,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一条犬连续咬伤7人,其中花某等6人在村医张某家接受暴露后处置,先后在张某家和村卫生室接种了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9日凌晨,花某身体出现乏力、头昏和抽搐症状,到无为县医院就诊后转诊至芜湖弋矶山入院后症状加重,出现畏光、恐水、恐声、烦燥等狂犬病典型症状,9月10日上午患者家属要求出院,9月11日在家中死亡,弋矶山医院出院记录诊断为:狂犬病、脑梗塞、冠心病。
经调查发现: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原村医张某在家中和村卫生室先后为花某等6人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实际是假疫苗,由食药监部门另案处理)自无为县开城镇“大众药房”采购,共采购10盒,每盒4支,共40支,开票时间2014年7月26日。其中27支已接种给花某等6人。
经调查取证,张某作为乡村医生,不具备接种狂犬疫苗的资质,擅自在家中开展清创及预防接种等诊疗活动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六安市金寨县查处巢湖万康医院(万康移动体检中心)擅自在金寨县梅山电站开展健康体检案
2014年4月29日,金寨县卫生局在电站检查时发现巢湖万康医院(万康移动体检中心)在开展健康体检,主要开展检验、B超、心电图、X光、五官、内外综合、妇科、乳腺等项目,4月27日至29日共体检620人左右。万康医院核准登记机关是巢湖市卫生局,核准地点是巢湖市半汤街道银泉路1号。该体检中心未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经调查取证,金寨县卫生局认定巢湖万康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其罚款9900元、没收非法所得19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该院自觉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3. 宣城市福途商务宾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2014年6月25日,宣城市卫生局对宣城市福途商务宾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4年7月7日宣城市卫生局对该单位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抽检后发现在其拖鞋检出真菌,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拖鞋上不得检出真菌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宣城市卫生局认定宣城市福途商务宾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4. 芜湖市镜湖区查处马鞍山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案
2014年9月22日,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芜湖市镜湖区柳春园内一“高电位治疗机芜湖市柳春园试用中心”可能存在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该局受理举报后立即安排卫生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仅有《营业执照》。该店二楼为治疗机试用场所,现场有高电位治疗机(系第三类医疗器械)24台,每个座位上均有绿色坐垫连接在治疗机上,有四名顾客正在工作人员操作下使用治疗机进行理疗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属于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店仍在开展继续诊疗活动,现场聚集近百位老年人正在由工作人员操作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9月26日上午,镜湖区卫生局联合属地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公安等部门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在使用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查见有七名顾客正在使用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执法人员为制止当事人继续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经审批后对其现场的全部医疗器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镜湖区卫生局认定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给予其没收器械,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5. 滁州市南谯区滁州银花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案
2014年4月28日,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局接到举报投诉称:“滁州银花医院将碎石科出租承包,操作人员无资质”。南谯区卫生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滁州银花医院的碎石科、院办室、财务科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滁州银花医院与非本医疗机构的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某口头约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滁州银花医院将该院七楼的两间简易房出租给王某,并以滁州银花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自2014年3月1日至5月4日,王某自备碎石治疗设备在滁州银花医院的七楼简易房内以该院名义先后为吴某等22名患者实施了碎石诊疗,共通过该院收费系统收取上述患者治疗费、材料费18590元。检查发现,王某曾于3月10日从医院财务科领取5000元备用金,碎石收入还有13590元在银花医院账户上,双方尚未结算。
根据调查情况,南谯区卫生局认定滁州银花医院和王某之间已构成出租承包科室关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该院和王某没收非法所得1359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被处罚当事人均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6. 宣城市泾县江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案
2014年7月9日,泾县卫生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泾县江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二店购买的抗抑菌制剂“宫廷肤宝乳膏”擦了没效果,怀疑是假货。泾县卫生局及时受理并安排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10日对该药店进行调查,发现该药店 “宫廷肤宝乳膏”已全部售完,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和索证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进购30支“宫廷肤宝乳膏”统一配送至二店销售,进购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制度,后于2014年8月19日提供的索证资料中,宫廷肤宝乳膏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日期在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系出具伪造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提示该产品含有抗真菌药物(硝酸咪康唑)。
经调查,确认泾县江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宫廷肤宝乳膏抗抑菌制剂,不能提供真实《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含有抗真菌药物等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7. 铜陵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不符合卫生要求饮用水案
2014年3月3日,铜陵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铜陵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动力厂一水厂(负责居民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因源水管道爆裂停产,原居民供水区域生活用水改由二水厂供应,但二水厂所供水质未经消毒处理。
经调查取证,铜陵市卫生局认定该单位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单位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行为向铜陵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行政处罚经事先告知、送达等程序后,该单位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及时缴纳罚款和改正问题。铜陵市卫生局依法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结案。
8. 合肥市马某无证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14年3月4日,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马某在合肥市蜀山区龙居山庄锦龙居21栋102室开设“诊所”行医。经调查,当事人马某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其开办的“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当事人曾于2013年9月13日和2013年12月30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经调查取证,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认定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给予其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马某涉嫌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局将马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已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9. 蚌埠市怀远县查处六起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怀远县卫生局于2014年4月21日-5月12日对全县36家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怀远县河溜镇大成卫生院、怀远县陶圩卫生院、怀远县唐集骑龙卫生院、怀远县常坟镇新集卫生所、怀远县安康医院和怀远县民望医院6家医疗单位存在以下5种违法情形:
(1)擅自变更放射诊疗许可项目;
(2)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
(3)放射工作人员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
(4)控制区进出口未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5)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经调查取证,怀远县卫生局认定6家医院的5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给予6家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家医院均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10. 安庆市胡某非法为他人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
2014年6月5日安庆市卫生局、大观区卫生局根据安庆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安排执法人员对安庆市某医院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院妇科医师胡某,于2013年5月在未查验登记孕妇身份证等信息前提下,为戴某等25名孕妇施行了人流、药流终止妊娠手术。
经调查取证,安庆市卫生局认定胡某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给予胡某警告、罚款20000元、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胡某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