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重大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稳增长、保民生、调结构、转方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消费成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源动力,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各行各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消费领域也正在发生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传统的消费模式正面临转型升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范围愈加广泛,司法保护作为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方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责任十分重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消费环境、保护并激发消费意愿,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2014年,安徽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为惠民生、促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主要体现在“四个突出”。
突出公正司法 彰显责任担当
2014年,安徽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严格贯彻执行《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行为,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全面维护消费者民事权益,依法审结了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响强烈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取得了办案数量再创新高、审判质效持续向好、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司法为民深入落实的好成绩。
(一)严厉惩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2014年,安徽法院突出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继续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年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75件,判处罪犯600人。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43件,判处罪犯7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件25件,判处罪犯65人;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59件,判处罪犯100人;非法经营罪案件248件,判处罪犯364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重拳治理“餐桌污染”,全力保护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积极参与全省“农资打假”、“烟草打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烟”犯罪行为,全年审结涉及烟草犯罪案件56件,判决犯罪分子157人。依法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在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刑从重惩处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为受害农民追回经济损失。全省法院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功能,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2014年,安徽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37983件,审结3751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5%和27.4%。涉及消费权益民事审判呈现以下特点:
1、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安徽法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的增长及其增长幅度之大,充分反映消费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与往年相比有显著提高。
2、案件涉及面广。除食品、药品、种子、农药、电动车、家用电器、商品房、烟花爆竹等传统消费领域纠纷之外,网购、旅游服务、手机通讯、预付费消费、物业服务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显示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法院审判领域的拓展。
3、案由较为集中。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主要是合同和侵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包括房屋、电器、食品药品、种子化肥、装潢材料、烟花爆竹等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旅游、餐饮、医疗服务等服务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因产品(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等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争议的标的额大多不高,但裁判的导向作用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针对这些特点,安徽法院积极应对,综合施策:一是依法公正裁判。坚持公正高效办案,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的实体公正,依法制裁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消费者、以材质低劣的食品或商品损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等不法行为。二是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效率。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案件全程监控的管理机制,对每件案件的审理过程实行“周跟踪、月督办、季通报”制度,加强节点管控,严格审限延长、案件中止的审批,提高审限内办案效率。三是探索裁判文书改革。省高院积极稳妥地开展裁判文书改革,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安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的成功经验,参考外地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做法,完成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七类传统民事案件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样式,以及与之配套的举证通知和庭审模板的改革,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四是深化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安徽法院借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公开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所有信息。组织开展“双千三百”活动,全省法院邀请近万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消费者,旁听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庭审,使审判权运行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增强法院裁判的可信度。
(三)依法监督和支持消费维权行政执法 。2014年,安徽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行政案件80件,审结77件,分别比上年上升40.3%和40%,通过对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统筹兼顾支持监管部门消费者维权执法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力优化消费环境。
突出监督指导 树立司法权威
2014年,安徽法院十分重视审判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规范司法裁判,增强审判的社会认同,树立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权威。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研,及时掌握审判动态,积极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座谈会、研讨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交流审判经验、解答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对个别法院出现的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提高审判业务水平。2014年,省高院围绕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实体、程序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完成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调研报告》、《医疗纠纷案件调研报告》,制订或修订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意见,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合肥中院针对网购、团物等新兴消费方式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咨询专家学者、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尽可能统一裁判规则,避免裁判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突出司法为民 回应民众关切
安徽法院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为广大消费者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畅通诉讼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安徽法院按照“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运行、一揽子解决”的总体目标,强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建、扩建、新建诉讼服务中心6.97万平方米,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问累、诉累、跑累。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司法救助力度,省高院与司法厅联合下发《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办法》,实行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各地法院依法适用诉讼费缓减免政策,让确有困难的消费者打得起官司。全省法院对消费者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纠纷,提高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效率。滁州中院下发《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专人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在审判与日常工作中具体推进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亳州法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优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流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缩短立、审、执时间,及时维护消费者权益。池州、淮南等地基层法院,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采取电话立案、预约立案、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法官工作室等方式,方便消费者起诉。
(二)坚持调解优先,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针对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经营者往往注重声誉和社会影响,而消费者注重损失的补偿以及诉讼的效率、成本的特点,安徽法院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消费者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安庆法院在调解中注重对证据、法律关系、法律法规的释明,引导消费者正确判断诉讼风险,消除不合理预期,注意把握诉讼双方的想法、意图,寻找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力促消费者维权更加务实、理性。各地法院在发挥司法调解优势的同时,创新工作举措,大力推进诉前调解。滁州法院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调解中的作用,在立案时就征求消费者同意,将案件移交消费者协会处理,并对移交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不定期与消费者协会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亳州、六安等地法院加强与辖区消费者协会、工商、质检等单位合作,鼓励、支持和主动吸纳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人员参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处,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工商、质检等单位在消费者维权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及时化解消费纷争。省高院、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普遍建立了与工商、消费者协会的诉调对接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司法、质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分析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推动多元化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通过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尽可能将消费者权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黄山、马鞍山等地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社会组织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滁州中院还与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辖区两级法院强化工作指导、效力对接、协调联动。辖区基层法院均按照意见要求,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对消费者协会、行业自治组织、社区和行政机关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及时审查并依法出具确认裁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出具调解终结书,法院及时立案进入审理程序。
突出延伸服务 净化消费环境
为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诚信有序的消费市场的形成提供司法保障,安徽法院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在依法审判的同时,主动作为,延伸服务。2014年,安徽法院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借助“3·15”普法平台,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法律,普及维权知识。省高院在《今日法苑》、《皖法之声》、《安徽审判》、安徽法院网、政法专网等自有报刊杂志、网站上,开辟3·15专栏,公布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解释法律规定;进一步整合法制宣传的平台,要求全省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官方微博微信,形成现场与远程、网上与网下、实体与网络、前台与后台相互协作的为民联动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律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蚌埠、马鞍山、宿州、淮北等地法院注重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导向和引领作用,在3·15来临之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从食药品安全、网购、旅游等领域全方位、多层次扩大裁判辐射效应,为消费者提供可借鉴的维权范本。合肥蜀山区法院组织法官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学校,开展专题法律讲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讲解;对网购等重要法律条款,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疑解惑,指导消费者识别并防范消费陷阱,提升维权意识。亳州、芜湖、铜陵、宣城等地法院组织群众旁听消费者维权案件庭审,通过公正审判,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维权过程,熟悉庭审程序。各地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发放法制宣传手册、导诉窗口设置专人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利用3·15街头普法平台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能力。马鞍山、池州、淮南、淮北等地法院还要求,办案法官不仅在审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要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延伸服务,进一步扩大法院服务消费者的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果,为预防消费纠纷发生、改善消费市场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束语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2015年,安徽法院将继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愿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为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力争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