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维权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规定,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维权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是指在当地消保委注册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消保委组织开展的
各项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开展工作遵循公益、公平、正义的原则,
具有自愿、公益、非职业的特点。
第四条 志愿者标识
志愿者标识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该标识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图案是一双手托举着地球和阿拉伯数字315,标识为绿色,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美好愿景。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5岁,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熟悉
当地情况,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与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志愿者,年
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原在消费维权岗位工作、现已退休,愿意继续在
消费维权领域奉献的同志可优先选聘。
第六条 注册机构
各级消保委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居住地消保委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
件)。
(二)消保委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消保委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
各地可根据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
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一)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知识,带动更多消费者学法、守法。
(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参与消保委开展的消费教育、消费体验、调查评议、消费争议调解以及其他社会
监督工作。
(三)自觉维护消保委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
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根据个人意愿,志愿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
务项目或活动。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省消保委负责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
指导,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二)市、县级消保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名称统一为“XX市(县)消费维权志愿者”。
志愿者聘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三)市、县级消保委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和向上一级消保委推荐的工作,每年新增的志愿者名单应逐级
报上一级消保委备案。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消保委组织志愿者活动后,应及时记录志愿者的服
务时间、服务内容。
(二)应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315徽标。
(四)消保委应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消费维权志愿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违法、违纪、失职、有损消保委组织形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的,消保委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
身份。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下一级消保委应向上一级消保委书面报告(也可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体现)消费维权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
计划)。
第十三条 省、市、县消保委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
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七起实施,由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