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安全无法保障的原因:
1.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化妆品监管方面仅有的法规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该条例是1989年出台的,距今20多年了,其中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化妆品市场的变化。
2.交叉监管难免有漏洞。卫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都有权对化妆品进行监管,尤其是化妆品生产许可与卫生许可的交叉,相互之间的政策法规及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免会出现矛漏洞。
3.不良反应难以认定。《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了1286种禁用物质,大多还无标准检测方法,当出现不良反应后,难以认定是产品质量本身问题还是由于使用不当,或个体差异导致的,对消费维权造成很大影响。
4.消费者对化妆品知识匮乏。由于化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消费者对产品特点和自身体质又缺乏了解,常误选误用一些不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引起过敏等不良反应,加上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最后又陷入维权的困境。
二、加强化妆品使用安全的建议。
1.梳理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化妆品管理法》,以适应化妆品市场新兴发展。建议效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化妆品卫生”和“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化妆品与食品管理具有许多共性,可借鉴《食品安全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化妆品管理法》,实行化妆品许可制度、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化妆品标准制度、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制度等。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议确立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并通过化妆品知识的培训建立化妆品监管队伍,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监管和整治。应加强执法监督,明确个人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履职的自觉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化妆品监管的完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业务协调,避免和减少监管漏洞。
3.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化妆品实验室,增强检测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476号《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化妆品不良反应以及监测平台、体系和制度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消费者个人和消费者协会都可就发现的不良反应案例直接向监测站报告,可将消费者遇到不良反应问题及时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筹建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并已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4.加强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之前一定要进行皮肤测试,可以先在耳根或者隐秘处试用,24小时之后,看是否出现红肿等过敏现象。消费者对美容院提供的美白、祛斑祛疤类的产品,应事先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双方事后扯皮。购买化妆品后,一定索要发票和凭证,并妥善保管。一旦受到伤害,要保存好证明皮肤伤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