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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被摔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2-11-12   作者:南陵县消协   浏览:1886

 

11月12日,南陵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因超市购物被摔伤引发的消费纠纷
10月5日晚,消费者牛女士在县城某超市购物,由于外面下雨导致店内地砖湿滑,牛女士不慎摔倒,当时右腿就不能站立,经拍片确定为右髌骨骨折。牛女士丈夫随即找到超市负责人,负责人让其先医治后由消协调解处理。
10月23日,牛女士出院。
11月12日,牛女士委托他人来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方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632.4元,并提供了投诉材料及住院记录、相关费用清单。
消协受理了此案,并联系超市负责人。超市负责人对牛女士摔伤事实无异议,他表示愿意对此事负责,但他认为让他负全责的要求不合理,消费者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牛女士的委托人提出,根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规定,超市方就应该负全责。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权是消费者第一重要的权利,因此超市方在经营过程中首先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案中,超市地面湿滑虽是由下雨所致,但超市方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防止危害的发生,也没有及时向消费者作出警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超市方应对牛女士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牛女士作为成年人,应知下雨易致地面湿滑,在行走中应小心谨慎,因此她对摔倒受伤的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消协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就赔偿金额再行协商。经协商,超市方同意赔偿牛女士4500元,牛女士的委托人在征求牛女士意见后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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