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26日县局消协办公室接到消费者潘某的投诉,投诉称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某小区商品房认购书,预付定金2万元。后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时被告知该房屋公摊面积达百分之二十四,潘某认为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未说明实际公摊面积,因而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定金2万元。潘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被告知“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于是投诉到全椒县工商局消协,请求依法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局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此案进行调查走访,开发商无法举证其告知消费者公摊面积的事实,因此推定为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过错,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开发商退还潘某购房定金2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房协议引起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双方真实意愿并均无过错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者潘某之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就应该告知消费者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销售方存在过错,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故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就要寻求法律保护自己,可以找消协,消协运用法律、法规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可以纠正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椒县工商局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