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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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消协调解或补偿

2012-11-07   浏览:2209

[案情简介]

      消费者帅某于2011年10月2日在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分别在2011年10月2日和2012年1月7日付了21.5682万元的购房款。2012年9月中旬帅某在查看其购买的房屋时,发现在该房产的正前方设置了约36平方的配电房,帅某认为该配电房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图纸中未标注,开发商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建造了该配电房,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向望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还所购买房屋预付的资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会同望江县工商局雷阳工商所的同志立即与开发商联系,并到帅某购买的房产处查看,经查实,确认消费者帅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据此,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进行法规宣传、多方沟通,最后,开发商和帅某达成以下协议:一、开发商同意按合同中银行同等存款利息付给帅某7548.87元利息,二、开发商同意补偿帅某购房引起的损失11451.13元,两项合计补偿19000元,并解除购房合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规定,消费者有权对所购的商品进行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所以消费者在买房时一定要多加留意,对相关事项要一一核实,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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