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小朋友在超市电梯口玩耍磕断一颗门牙而引起的纠纷,最终超市赔偿4000元。
消费者李女士带6岁的儿子到县城一超市购物,小孩子要在大厅玩,李女士当时想,在一楼百货区挑几件东西用不了几分钟时间,便答应了。结果小孩子在电梯口不小心摔倒,磕断了半个门牙,李女士很气愤,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方面认为,此事李女士应该负主要责任。双方在赔偿数额上面争议很大,均来到消协要求调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0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超市方面没有在电梯口设置的警示标志,并且未及时制止小孩子在电梯附近玩耍,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6岁的小孩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将其单独放在超市大厅,未尽到监护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方面赔偿4000元,李女士也表示今后不会再犯此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