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市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真正把12315消费维权平台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弋江区分局及弋江区消费者协会结合辖区实际,把加强12315消费维权品牌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消费的一个重要支点,并向城乡结合部、大型超市(商场)、学校、社区延伸,搭建了“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快速评价”的运转平台,实现了哪里有工商监管,哪里就有12315维权的前哨和触角。现就弋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总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工作部署、工作实效和工作创新情况。
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情况。
1、“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情况。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投诉,加强消费者维权工作,1998年弋江区积极筹建消协分会和消费者投诉站,并于1999年成立8个分会、24个消费者投诉站、3个联络站,2003年根据工作部署调整为11个分会、53个消费者投诉站及联络站,2005年将区消协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调整为10个分会、53个消费者投诉站及联络站,目前弋江区共有7个消费者协会分会,43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按照“八基”要求逐步进行了规范,力达“一会两站”规范化、现代化、网络化建设,今年共受理申诉45件,调解成功4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525万元,充分发挥了基层维权组织的作用,净化消费市场。促进社会消费和谐稳定。
2、12315“五进”推进情况。自154号文件下达后,弋江区分局及弋江区消协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12315五进”领导小组,制定了“五进”方案。弋江区共4个工商所,按照文件要求,马塘工商所建立了7个维权服务站,中山南路工商所建立5个维权服务站,澛港工商所建立4个维权服务站,火龙岗工商所建立4个维权服务站,每个工商所各建立一个示范点,全区共建立20个维权服务站,4个示范点,并全部规范到位,按职责制度进行工作,受理投诉数量17件,争议金额958元,和解17件,和解率100%。分局还统一制作了60块维权服务站标牌和100张标贴,有力的推动了“五进”工作的开展。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2012年以来,弋江区共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检1次,共抽检50组食品,合格49组,合格率98%,开展消防产品类、纺织产品类、办公用品类、装饰建材类等各类商品抽检60组,其中22组不合格,合格率63%。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已立案进行查处。另外积极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监管工作等各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家电下乡”产品及流通环节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进行了规范。
2、消费侵权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情况。2012年,弋江区分局共办理产品质量类案件14件,案值近8万元,罚没款11.5万,办理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4件,案值2万元,罚没款1万元,办理商标侵权类案件15件,案值0.5万元,罚没款1.1万元,办理食品安全类案件42件,案值3万元,罚没款11.5万。
3、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情况。弋江区分局高度重视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在工作会议上组织学习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文件,并部署了相关工作。各工商所、科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对辖区内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加强合同、广告等监管,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通过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了服务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86号)和全国工商系统消费教育引导暨基层消费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弋江区分局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情况,对消费维权类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对消费进行教育引导。
1、举办了全区纪念“3·
2、组织参加全市打假维权成果展销活动的登记上报及送展、送销工作。弋江区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将打假维权的成果展销提前进行了登记上报,并参加了市工商局统一组织的送展、送销工作。本次大家维权成果展销活动,弋江区共送展、送销物资两车,价值5.058万元,包括白酒类、红酒类、纺织类、电器类等共12大类物品。
3、
4、开展了“手持一卡,维权到我家”活动,通过发放维权卡片,既宣传了与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提升了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并且使消费者的维权更加便捷,今年以来,共发放维权卡片5000余张。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竭尽全力,继续在上级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认真扎实、一如既往地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消保工作谱写新篇章。
弋江区工商分局
弋江区消费者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3:
“一会两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弋江区分局 统计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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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项目 |
合计 |
消费者协会分会 |
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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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乡镇 |
街道 |
小计 |
农村行政村 |
城市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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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实有数量(个) |
64 |
7 |
1 |
6 |
43 |
20 |
23 |
|
已建数量(个) |
64 |
7 |
1 |
6 |
43 |
20 |
23 |
|
工作人员数量(人) |
137 |
22 |
5 |
17 |
86 |
40 |
46 |
|
受理申(投)诉数量(件) |
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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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中:申(投)诉调解成功数量(件) |
45 |
|
|
|
|
|
|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2.6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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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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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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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情况 |
1、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2、本辖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标准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3、工作考核方案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4、对“一会两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培训(5000)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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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http://172.16.1.75)上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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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类型 |
应建“消费维权服务站”数量(个) |
已建“消费维权服务站”数量(个) |
受理投诉 数量(件) |
争议金额(元) |
双方和解数量(件) |
和解率(%) |
|
商场 |
1 |
1 |
1 |
120 |
1 |
100 |
|
超市 |
5 |
5 |
10 |
508 |
10 |
100 |
|
市场 |
8 |
8 |
5 |
30 |
5 |
100 |
|
企业 |
6 |
6 |
1 |
300 |
1 |
100 |
|
景区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合计: |
20 |
20 |
17 |
958 |
17 |
100 |
|
制度建设情况 |
1、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2、本辖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标准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3、工作考核方案制订情况:已制订(√)未制订( );4、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培训(300)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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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弋江区分局 统计截止日期:
备注:本表格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http://172.16.1.75)上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
消费维权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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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
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总数 |
件 |
29 |
|
案值 |
万元 |
8.5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价值总额 |
万元 |
8.5 |
|
查处伪造和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案件总数 |
件 |
|
|
案值 |
万元 |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
辆 |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手机 |
个 |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建材 |
件 |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珠宝首饰 |
件 |
|
|
在“双打”行动中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
件 |
29 |
|
案值 |
万元 |
8.5 |
|
在“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中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22 |
|
检查经营主体 |
户次 |
14 |
|
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案件 |
件 |
|
|
案值 |
万元 |
|
|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 |
台 |
|
|
监测工作抽取样品总数 |
组 |
110 |
|
不合格样品数 |
组 |
23 |
|
通过监测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件总数 |
件 |
14 |
|
案值 |
万元 |
8 |
|
查处有关服务领域违法案件总数 |
件 |
|
|
案值 |
万元 |
|
备注:本表格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http://172.16.1.75)上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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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
|
开展大型宣传、咨询等活动 |
次 |
2 |
|
|
开展授课、培训活动 |
次 |
3 |
|
|
开展其他活动 |
次 |
1 |
|
|
上述活动受众人数总计 其中:1、培训维权工作者、志愿者 2、参与的消费者 3、参与的行业组织 4、参与的企业 |
人次 |
5000 |
|
|
人次 |
380 |
||
|
人次 |
1000 |
||
|
人次 |
100 |
||
|
人次 |
3000 |
||
|
印发各类宣传材料 |
份 |
10000 |
|
|
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相同内容的提示、警示作为一条统计) |
条 |
3 |
备注:本表格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http://172.16.1.75)上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