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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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三十二:慎重交纳“订金”和“定金”

2012-10-30   浏览:2810

 

消费警示三十二:
慎重交纳“订金”和“定金”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大家:
一、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二、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问清楚,看准确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
三、因各种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四、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取下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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