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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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消协会建立消费争议和解机制

2012-10-10   作者:朱娜   浏览:1912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应主动与消费者和解。为促进和指导相关行业以及经营单位做好消费争议的和解工作,2012年7月份,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成立了消费争议的和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消费争议和解各项制度,制作了和解服务站牌匾,消费争议和解机制已初步建立成型。
一、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拟选若干家知名企业,为消协组织设立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企业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负责人为消费争议和解员。
二、由县消协制定《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管理规定》、《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工作职责》、《商品服务承诺》,《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工作人员,、《消费争议和解台账》及“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牌匾。在我县公共服务行业、商品服务大型商场、超市召开“消费争议和解工作座谈会”,对消费争议和解人员进行培训。
三、消协与企业对接组建和解服务站,设立消费争议和解服务站。挂牌、公开和解制度、公示和解员。和解员要学习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悉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并做到挂牌上岗。和解员在每月25日前,要向消协报送和解统计数据。 
通过在企业建立消费争议和解机制,能使广大经营者切实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使消费者的合理投诉不出门店就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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