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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交房须满足16个条件

2012-10-23   浏览:3059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满足以下标准和条件,开发商才能向业主交房: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

2、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3、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

8、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10、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并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12、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

13、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14、廉租住房、公共租凭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规定进行验收;

15、住宅工程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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