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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消协典型案例:赠品质量出问题,消协维权来帮助

2012-10-19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王右正   浏览:1946

 

典型案例

 

赠品质量出问题,消协维权来帮助

 

案情简介:怀远县消费者协会近期接到消费者胡女士投诉:诉称其在该县一家超市购买某品牌奶粉,正赶上该奶粉搞促销,购买1箱可送玻璃杯一个,于是二话没说就买了1,可当天回家一使用,女士就发现该玻璃杯漏水。女士到超市要求更换,但该超市负责人以“该玻璃杯系赠品”为由不给调换。女士一气之下找到了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将她购买的1箱奶粉和玻璃杯一起退掉。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工作,该超市负责人同意给女士调换一个完好的玻璃杯。女士对此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赠品质量侵权案件。有奖销售活动是一些商家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促销措施。其用于奖品的商品的成本及预期利润实际上已经分摊到消费者所购商品里面。所以,作为“赠品”的商品,应当属于商场为获得经济效益而售出商品的一部分。《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有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无论是正常购买的商品还是参加促销、抽奖等活动获得的赠品。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如果商场在给付赠品时已明确告知该赠品有瑕疵,而女士又明确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则发生质量纠纷后,女士就不能要求商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但如果女士在接受赠品时,商场并未告知其玻璃杯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商场对该玻璃杯应当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怀远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给予退换货,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赠品也是商品,是商家实行的一种捆绑销售方式。《合同法》有规定:附义务的赠予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种所谓的赠品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商家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此案例中,还涉及“赠品退货,可否同时退掉正品”的问题。对此,消协人员指出,由于商家提供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商家能够为消费者更换质量合格的赠品,消费者希望退正品的要求可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对于赠品的退换货和与正价商品的买卖关系现实中未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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