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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突自燃,消协助维权

2012-09-19   作者:黄丽   浏览:5201

 

 
2012年8月6日,市民陈先生来市消协投诉,称自家的某品牌电视机在今年的7月26日发生了自燃现象,烧坏电视柜等一些东西,给家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立即查实:该品牌电视机的购买日期是2005年1月10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彩电的安全使用年限是8至10年,所以该电视的寿命仍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2012年8月8日上午,双方来到我会进行第一次调解。由于消费者一方坚持6000元的补偿,而康佳售后一方只愿提供一台价值3000元左右的彩电,经过我会耐心劝导,双方均表示再考虑。
2012年8月9日上午,我会进行了第二次调解,经过长达二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康佳彩电一方赔付消费者一台32寸的液晶电视,价值2000元左右;另外,补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包括涂料费、机顶盒、电视柜)合计2600元整,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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