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上午,鹿城镇刘女士来到阜南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进行投诉,称其儿子于9月8日在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理发时,脸部青春痘被药水腐蚀,脸上出现疤痕并流黄水。后到医院治疗,症状有所缓解。家长几次找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者进行沟通,经营者总是说没有事,过几天就会好,因担心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心理留下阴影,遂投诉,要求该店理发师赔礼道歉,给予赔偿。
接到投诉后,阜南县消协立即进行调查。经了解,原本其子要把自然卷的头发拉直,而理发师向其推荐一款新发型,于是听信了理发师的话,重新换发型。理发师在给其头发做定型时,药水顺着头皮流到了脸上,孩子当时觉得脸上发痒但并未在意。回家后不久,脸上青春痘被药水腐蚀的地方出现疤痕并流出黄水,有的出现了小面积溃烂。孩子情绪非常低落,几天不愿去上学。
消协工作人员积极与该店负责人进行沟通,一起分析事故的原因。经过努力,该店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其店员因疏忽带来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中理发师在使用一些产品时没有考虑到孩子处于青春期,脸上正长着青春痘的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经过协调,理发师同意道歉,经营者退给消费者理发费用100元,赔偿200元,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