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怀远县消费者协会对全县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项审查,并公开点评十大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1、货物出运必须办理保险,若不保险途中发生意外损失,本部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是否办理保险,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该条款强制托运人办理保险业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本契约所产生的争议由承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法律允许的五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承运公司通过制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没有给消费者选择与协商的机会,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3、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定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4、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设计变更、政府行为等因素是可以预见的,并非不可抗力,也非法定免责事由,应属经营风险,且有些因素完全出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该条款一律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5、煤气钢瓶充气结算卡用户使用新钢瓶,在有效期内连续充气达到25瓶后,可凭本结算卡与新钢瓶押金单一起,办理新钢瓶押金退还手续,逾期或未满25瓶者阍将不予以办理退还手续。
点评:这些条款的大量存在,与我国消费卡法律规制的缺失有密切关系,这些行业利用垄断或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交易,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就该条款而言,主要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限制退卡、捆绑消费均系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6、专业美发店“卡内余额不可兑换现金,不得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金榜所有”。
点评: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金榜专业美发店作为债务人,无权单方面限制债权人行使债权。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经营者不得在格式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7、水表停、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费。若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点评: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应保证正常连续供水。因维修、更新、改建工作需要临时停水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储水。生产工艺不允许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必要的临时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该条款将自己未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此外,从进户水表到用户的供水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所有,无论消费者是否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供水企业都无权拆除,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
8、电信运营商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点评:免费体验应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成立。如果服务商利用虚假内容诱骗消费者上当,违反消费者意愿提供定制消费服务的,还涉嫌欺诈。上述条款违反合同法、消法等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9、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用户账户超出有效期,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预付手机号都会被强制停用,账户内余额不予以退还。
点评:《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运营商在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在预付费手机卡还有话费尚未消费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即中止服务,迫使消费者继续充值,涉嫌强制交易。消费者充值到手机里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余额不退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10、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
点评:没收是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惩罚手段。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快递公司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与法律依据。该条款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