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利辛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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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水泥 赔偿三万八千

2012-09-05   浏览:4297

  近日,利辛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水泥超过保质期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8000元。
  5月18日,县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在汪某某水泥销售处购买的水泥,使用后房屋屋顶出现大面积裂痕,怀疑该水泥有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投诉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消费者购买的水泥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消费者购买该批水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通常情况下的水泥保质期为3个月。经营者汪某某销售过期水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在掌握了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组织双方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及时对汪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汪某某最终认识到错误,同意赔消费者购各项损失共计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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