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三审稿原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而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报告时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第五十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