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脱胶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5日,消费者赵先生在凤阳县花铺廊街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356元皮鞋,穿了四天以后,鞋子开胶,消费者认为此鞋有质量问题,便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经销商只愿意为其维修,不愿意更换。万般无奈之下,消费者赵先生投诉到了凤阳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协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查看了赵先生的皮鞋,确认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天下午便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真的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告知为消费者更换皮鞋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解下,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双同款新皮鞋。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皮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此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保管好相关购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