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维修着火 获赔一千二百元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下午,家住陶老乡前寨行政村村民谢灵实,骑着一辆宗申摩托车上街买药,在前往陶老的途中突发故障,无法启动,就推着摩托车到其堂弟谢金实家,经谢金实介绍,把谢灵实的摩托车推到唐伟摩配维修部,唐伟热情的接过摩托车看了一下,认为一时半刻难以修好,就让谢灵实先回去,明天再来推车。谢灵实走后,唐伟就精心的查找摩托车的故障原因,经过几个小时忙碌,找出了原因,换上了零件,然后进行组装,在最后试用火花塞点火时,突然冒出火花,骤然起火。2012年3月21日,谢灵实得知摩托车被烧坏,就急忙赶来,问唐伟是什么原因,唐伟也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一时不知所措,也就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情急之下,谢灵实于上午十点半来到陶老消协分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陶老消协分会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得知了起火原因,经唐伟讲,在修理过程中,因不小心,汽油滴在发动机的外壳上,试用点火时,火花燃着了汽油,造成突然起火,维修部应负全责。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消法》规定,唐伟赔偿谢灵实经济损失1200元。
【案件评析】
在处理本案中主要是牵扯到赔偿问题。首先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诉人的车辆,由修理部的工作人员造成损害,因此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无法赔付投诉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合同”的定义,修理合同应该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消协调解时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要求修理部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