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蒙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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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质量故障,工商消协维权

2012-08-20   作者:蒙城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4434

 
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10日,消费者黄某投诉称:他在蒙城县农机一条街购买了一台收割机,价格7800元,该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烂棒子、掉粒子”等不正常情况,消费者多次上门与商家联系退货未果。无奈之下,黄某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蒙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农机一条街调查了解情况,协调纠纷当事人见面,坐下来解决问题。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退回黄某购机款7800元,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农机发生故障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蒙城县消费者协会会同工商所一起受理了农民消费者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本案中该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烂棒子、掉粒子”等情况,已经不具有该有的质量、性能和用途,经营者违反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所以蓝天农机总汇因销售不合格产品给农户造成损失,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货。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黄某某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机、尤其是价格昂贵的大中型农机产品时,一定要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做详细的了解,弄清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情况,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并索要:一票--购机发货票;二证--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还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这样才能能够使你购买的农机产品尽快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案例提供:蒙城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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