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酒赠港澳游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年蒙城县某品牌白酒代理商公开承诺,每购买一箱酒将获赠一个港澳游旅游名额。消费者葛某于2011年7月向代理处业务员陈某购买了两箱10年份沙河王酒,并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另外还有三位居民一同购买。后业务员陈某曾先后通知消费者两次,但很快又分别告知无法成行。第一次的借口是参团的人太多了,第二次又说广州大运会戒严无法成行。接下来9、10月开学,陈某又建议明年暑假再去,因为他们年年都组团(夏季白酒淡季促销)。消费者说可以寒假去,陈某称寒假是旅游旺季,他们不可能组团,于是葛某等人只好等到2012年暑假再说。
临近2012年暑期,葛某等人前来打听具体安排,结果联系不上业务员陈某,于是找到该酒总代理处。但总代理称陈某已被开除,并怀疑这酒是不是从他们处购买,还说去年陈某经手的港澳游名额已经全部走完了,这些名额也许被陈某调包,让消费者找陈某自行解决。
无奈之下,消费者于2012年5月28日来到蒙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蒙城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商家表示,去年港澳游的名额确已用完。消费者无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手中的沙河王酒是从他们销售处购买的。原销售业务人员陈某也早已离职,难以清查事情真相。但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业务员违规操作,没给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代理商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应把不利的后果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安排一次旅游,消费者每人需承担200元费用,最终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例典型的因促销赠与而产生的纠纷。每年各类商家都会进行手段多样的促销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经常会因为赠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引发矛盾。本案就是承诺的赠与服务被一再拖延,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做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就是因为经销商承诺买酒可以附送港澳游,消费者才购买了该酒,那么港澳游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赠与服务,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依据法律,经营者必须保证其质量,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此,经营者应积极履行承诺,不得无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蒙城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