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广大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协会章程规定,蚌埠市消费者协会拟对原有章程进行修改,根据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要求和消费维权实际需要,将章程作了重新的修订,现将《章程修正案》、《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章程》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如有不同意见,请在2012年8月20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市消费者协会反映。
联系电话: 0552-2043059,邮箱:bbxx315@163.com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2012年8月15日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同志们:
受二届常务理事会委托,现就修改《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章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根据全面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组织职能的需要,结合我市消协组织工作实践和兄弟市消协组织的做法,对《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就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新增加的条款和内容
1、根据省编办关于消协组织办事机构编制的批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增加了“本会办事机构为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管理”的条款。
2、根据《消法》关于消协组织加强消费指导工作的规定,本《章程》第四条在原《章程》“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后增加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的内容。
3、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本《章程》第十一条在原《章程》“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后增加了“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等多种形式召开”的内容。
二、关于相应调整的条款和内容
1、根据中消协“《消法》修订研讨”的成果,对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关于消协组织的性质作了调整。
2、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对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宗旨进行了完善,具体表述为:“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对原《章程》第二章的“职能”进行了充实。此章的修改,参照省消协和兄弟市消协的章程,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消费者协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能。
4、为了明确“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将原《章程》关于“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内容进行了删除和修改。
5、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本会办事机构为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的条款增加后,原《章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条款的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此次《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章程》修订共增加1条,调整了7条,对部分表述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蚌埠市消费者协会;英文BENGBU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BCA。
第二条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市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各县(区)消费者协会等组成单位协商推举的理事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蚌埠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在工作中接受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加强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各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与省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1)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法律,开展消费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和调查评议;
(3)代表、组织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6)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
(8)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3)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4)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5)审议秘书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决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撤销;
(6)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3/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蚌埠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会业务,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会长由相关组成单位提名,报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社团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督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议有关职务人选任免名单。
(5)其它由会长负责的事务。
第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所属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脱离原推举单位的,其上述职务即自行免除。上述职务的递补、增选或更换,由原推举单位调整人员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加强与各县、区消费者协会组织的联系,并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各级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立消费者协会的基层分会、投诉站或联络站,建立消费者协会的组织网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蚌埠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日提请第三届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蚌埠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