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消费者黄小姐邀请同学一起在明光市某影楼拍摄了一组照片,当时双方约定的整套拍摄价格为150元,黄小姐当时就支付了全部150元。后因在外地工作等个人原因,黄小姐直到7月底才返回明光,随后便前往影楼取回照片和数码底片。到了影楼后,影楼负责人刘某而以底片属于自己为由,只愿意提供照片,对于黄小姐索要数码底片的要求,拒不理睬。并声称,除非黄小姐额外提供200元的底片费,否则无权索要数码底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投诉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协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投诉后,联系了影楼负责人刘某,刘某仍坚持认为底片属于自己,自己拥有该照片的“版权”,黄小姐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才能将底片交给黄小姐。消协工作人员向刘某仔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刘某同意按照消协的要求,免费将底片拷贝给黄小姐,并自行删除电脑内保存的相关照片。
【案例评析】
在各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摄影器材由过去流行的傻瓜相机变成今天普及的数码相机,摄影底片也从以前的胶卷变成现在的数码图片。那么,摄影企业为消费者拍摄婚纱、艺术等照片之后,其数码底片归谁所有呢?消费者索要数码底片是不是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呢?部分摄影经营者则固执的认为过去胶卷系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如今的数码底片也应由消费者额外付费购买,否则所有权属于经营者。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本案中,黄小姐在刘某的影楼拍摄冲洗好照片,付清费后,数码底片所有权也应归属于黄小姐,影楼甚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保留数码底片,也不得私下损坏或遗失数码底片,违者应当按照全部拍摄照片的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