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5日,投诉人黄先生向县邮政局邮寄一部智能手机到江阴,未保价,现在丢失。黄先生向快递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但邮政局以黄先生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按照邮费3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黄先生怀着一线希望投诉至全椒县消费者协会,希望消协组织能出面为其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黄先生投诉后,全椒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案情进行调查了解,调取证据、明确事实,详细了解国家在快递服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只能获得所付邮寄费的3倍的赔偿。而邮政局在消费者邮递货物时,并未向消费者宣传介绍保价业务,为尽量减少黄先生损失,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县邮政局负责人进行沟通,向其详细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经过反复做工作,最终县邮政局采纳了消协工作人员的建议,本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同意赔偿申诉人人民币1300元(所购手机价值人民币2599元的一半),另补偿差旅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双方对本次调解无异议,调解终结。
【案例评析】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按照所取收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因黄先生投递货物时未办理保价业务,按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只能获得所付邮寄费的3倍的赔偿。而此案中邮政局在消费者邮递货物时,并未向消费者宣传介绍保价业务,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寄送物件时贵重物品与普通货物分开投递,贵重物品最好根据其实际价值与快递服务机构签订“等额保价”合同,并注意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寄送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