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标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案例:2012年5月1日,市民周女士在泗县某商场名品促销会上,以2折的价格购买了一件某品牌风衣外套。回家后,发现这件衣服并不合身而且质量有问题,随后找到商家退货,但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货。
点评意见:商品打折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因某些原因降价让利的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商品,而应称为处理品;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商家上述做法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以此来蒙骗消费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既免除了商家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又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点评单位:泗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