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消费者胡某在某手机营业厅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4999元,3月14日胡某手机出现无法读取SIM卡现象,当日经营者对消费者手机更换SIM卡,3月15日胡某手机又出现同样情况,遂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新手机,经营者将消费者手机送往池州该品牌手机检测中心检测,认为胡某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更换,并于3月18日将原手机返还消费者。2012年7月21日至7月24日,胡某手机再次出现无法读取SIM卡现象,并于2012年7月24日将手机交由经营者检测,7月27日经营者告知胡某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解释认为第一次送往池州该品牌手机检测中心检测可能未检测出。消费者胡某要求经营者免费更换新手机,多次与经营者沟通未果发生争议。
2012年8月2日消费者胡某来到东至消协尧渡分会投诉该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更换手机,或对手机进行修理并补偿其损失。东至消协尧渡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经营者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手机在7天内出现无法读取SIM现象按我国手机三包规定应属于包换范围内,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后第二天手机就出现了无法读取SIM卡现象,当时已经找到被投诉方,当时委托经营者检测被告知手机的质量不存在问题而到7月份手机再次出现无法识别SIM卡现象同时被检测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责任不在消费者,经营者应该对该手机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愿意积极承担自己责任,经东至消协尧渡分会调解,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手机进行修理并更换手机头。
二、经营者以手机充值卡的形式补偿消费者损失500元。
三、经营者免除消费者一个月手机套餐费用。
东至消协尧渡分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当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找经营者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问题在没有处理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找消协和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以防手机过了三包期后加大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