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张先生在界首市蜘蛛王皮鞋店购买了一张300元的购鞋券,后来忘了一直未使用,近日收拾房间时发现了这张购物券,虽然已过了两年多,但当初那家蜘蛛王皮鞋店还存在,张先生就过去询问这张购鞋券可还能用,鞋店的经营者承认购鞋券是自家出售的,但称此券已不能用了。张先生很疑惑,认为“蜘蛛王”是一个品牌,既使时间久了,也应该履行承诺。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1年12月1日,界首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了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刻联系蜘蛛王皮鞋店,经营者称,这张购鞋券是两年前鞋店做活动时出售的,使用期限仅限于活动时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购鞋券背面已注有“本券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消协人员了解情况后,对鞋店经营者进行了耐心说服教导,并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使鞋店经营者认识到不应因此小利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更损害到“蜘蛛王”品牌的口碑,最终鞋店经营者承认此张购鞋券可以继续使用。
案例评析:
“本券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护鞋店利益,而剥夺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
此购鞋券也属预付款的一种,商家如果想限定使用的日期,应该在券上明确注明。消费者在购券后,也应该认真阅读券的使用说明,不明白之处及时联系商家,及时在限定日期前使用,以免产生消费纠纷,损害到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