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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示范)”推荐办法

2012-08-02   浏览:4787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示范)”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抵制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省消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授予“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示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消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推荐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申报范围

评选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推荐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消费者日常消费相关的各类生产、销售、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资金运作良好,经营服务水平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期间无重大刑事及民事争议。

2、取得合法证明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或经营、服务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3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商品或服务无批次质量问题或不良社会影响。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愿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活动,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研究制订高于国家和行业有关专项服务的规章制度。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技术手段和方便修、换、退等服务措施。在服务行业,有切实可行的专项服务措施和制度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优良服务。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确实价,价格真实完整。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消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填写统一的《安徽省诚信单位(示范)推荐申报审批表》

2、 提供申报的企业和服务资料。包括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明(复印件),现行质量标准、近期有效的品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质量、环保方面的检测报告。

3、 提供企业在服务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行业方面的服务规章和企业制度,产品售后服务规定及企业措施,品质担保内容。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措施要有对比说明。

4、 提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设置解决消费纠纷“和解”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第二章 受理审定程序

第八条 组成由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政府行风监督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第九条 当地消协负责受理单位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同时依据日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对照考核表进行评审打分,并签署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消协报送。省消协在复审中将不定期的对各地申报的单位进行暗访式抽查。

第十条 省推荐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初步确定考评合格的单位,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消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推荐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称号自动撤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诚信单位(示范)”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诚信单位(示范)”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当地消协报告并备案:1、单位名称变更;2、单位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3、单位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第十五条 “诚信单位(示范)”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省消协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诚信单位(示范)”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等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消费者有权对“诚信单位(示范)”进行监督。各级消协和相关部门接到消费者对“诚信单位(示范)”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单位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消协,省消协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不得伪造、转让“诚信单位(示范)”证书,不得擅自扩大“诚信单位(示范)”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在申请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单位(示范)”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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