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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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空调质量问题维权案

2012-08-02   来源:望江消协   作者:魏林娟   浏览:4170

      

【案例简介】
炎炎夏日,空调成为消费者青睐的消暑电器,家住望江县赛口镇永镇街的檀女士就在6月份新购买了一台空调。然而没使用几天,檀女士就发现空调的制冷效果不是很好,而且开始发出较大的噪音,檀女士立即联系了购买空调的商家进行维修。但是维修后不久,空调又出现发出噪音、制冷较差的情况。于是檀女士要求商家更换新机,但商家只愿意维修,不同意更换新机,双方争执不下,檀女士只得于2012626日向当地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檀女士的投诉后,联合工商部门一起,随檀女士来到购买空调的商场,与店主进行了协商。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对商家进行宣传,最终双方达成协商,商家同意为檀女士更换一台新空调。檀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新购空调有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新购买的空调使用不久就出现制冷效果差、出现噪音的情况,经过维修仍未解决故障,理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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