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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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超市摔伤 消协调解获赔2000元

2012-07-31   作者:何响玲   浏览:4826

 

    叮叮叮叮,“喂,你好,这里是石台县消费者协会”“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我带儿子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儿子在超市摔倒了,现正在医院…...”电话那端传来急切的声音……
    经了解,程先生带儿子到某购物中心买东西,当时某购物中心的冷藏区正在下货,地上有不少积水和小冰块,程先生的儿子不小心摔倒,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就赔偿问题程先生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消协,希望消协帮其维权。
    接诉后工作人员约谈投诉方、被投诉方,考虑到双方都有责任,投诉方有监护的责任而没有很好的履行,被投诉方有提醒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蝗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购物中心赔偿给消费者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并补偿了一些营养品。对此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针对此起投诉,石台县消费者协会提醒老人和小孩到公共场所购物时,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同,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责任;经营者应当在可能发生危险的领域做到提醒的义务,如张贴温馨提示、悬挂告示牌等等消费者易发现的提示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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