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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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最低消费,消协帮忙调解

2012-07-27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王右正   浏览:2159

 

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李女士气冲冲地来到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其在该县一家酒店用餐,结账时,明明消费金额为156元,但店家却告知该店最低消费为200元,就算用餐者消费未满200元也要按消费200元收取。遂与酒店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该家酒店投诉到怀远县消协。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该酒店负责人,现场进行调解。告知该酒店负责人,商家设定最低消费侵害了顾客公平交易权,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最终酒店方进行了妥协,同意将多收的44元归还给女士,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而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该规定应是无效的。设置最低消费,实际上是饭店以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行为受到了阻碍,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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