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界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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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范围及不予受理范围

2012-07-27   浏览:4318

一、界首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九项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在调解中当事人不服,继续向上级消协投诉的,上级消协应予受理。

二、界首市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范围:

1、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用于个人消费;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公民个人之间交易的纠纷;

4、商品超过规定的期限,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5、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6、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等人为原因而导致人身危害或商品损坏且被证实的;

7、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8、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10、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1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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