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家住潘集区李圩搬迁楼东区四号楼三单元二楼东户的消费者徐素梅来到潘集区消协投诉,2011年8月份,从潘集区京普太阳能热水器店购一枫发座便器;2012年4月23日,消费者徐某回家发现座便器进水管的连接处完全断裂,致使家中的卫生间及其它房屋出现大量积水,并渗到楼下住户天花板上;之后消费者徐某为此先后几次找到销售商,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万元,均无果。
接到徐某的投诉,潘集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即根据消费者徐某提供的京普太阳能热水器店的联系方式,找到该店的负责人苏某,对消费者徐某投诉的事宜苏某表示认可,但对于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却不能答应;苏某认为,座便器是她卖出并上门安装的,所以对此事表示负责,但徐某在使用时,如果发现连结水管断裂,能及时关闭进水阀,就不可能导致屋内出现大量积水。
为了调解好双方的消费纠纷,潘集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消费者徐某的弟弟是房子的主人,去年找人装璜好房子后就去了外地工作,房子就委托姐姐照料,临走时没有将进水阀关闭,而姐姐平时也没有对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直到接到邻居反映房屋渗水,才前往查看,这时的屋内已出现大量积水,座便器进水管的连接处也不知何时就断裂了。
消协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先后四次找到双方,分别指出各自对纠纷认识的偏差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指出销售者对出售的商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消费者徐某既然受弟弟委托,对房屋进行照料就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徐某的弟弟既然知道自己长期不在家,走时本应关闭房间内水路而没有关闭;从而导致因座便器进水管的连接处断裂屋内出现大量积水,所以徐某及其弟也应对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一个多月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于是双方于6月19日签订了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付给消费者徐某3000元作为补偿。
此次消费纠纷让我们看到,销售者对自己售出的产品负责,这是一个经营者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在使用时,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否者就会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