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水湖镇闫某来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委托本县某快递公司向江苏连云港运送一批太阳能热水器,货物发出后迟迟未能送到目的地。经多次联系得知该批货物已发生毁损。几天后,快递公司将受损货物送回闫某处,未作任何解释即离开。面对完全破碎的太阳能管,闫某心疼不已。情急之下来到县消协投诉,希望能挽回损失。
县消协的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运输凭证和受损货物的照片后,电话通知该快递公司长丰的负责人前来处理。通过双方的陈述,了解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快递公司应承担消费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但该负责人辩称:“公司有规定:易碎品损坏不赔偿”。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向该负责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同时指出该公司的规定有悖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最终该快递公司答应赔偿闫某所受到的损失。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快递公司赔偿闫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000元整,闫某不再追究快递公司其他责任。同时,闫某及亲属对消协快速、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连连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