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阜阳市>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吃蚕豆吃出了小石块

2012-07-11   作者:朱娜   浏览:2332

 

案例简介】
2012415消费者范某在太和县大庙乡大范庄小卖部购买了两袋某牌蚕豆(每袋2.5元),吃的过程中发现一个1CM左右的褐色小石块,外形酷似蚕豆。蚕豆里怎么有石块,要是吃到肚里是什么后果啊?消费者想想都害怕,赶紧联系天津的厂家,厂家承诺会尽快派人到太和处理这件事,可是左等右等也没等到厂家来人。无奈之下,范某找到了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范某所说的事实。县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蚕豆太和经销商,经销商也承认消费者吃的这袋蚕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向经销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该经销商同意赔偿消费者两箱蚕豆共计80小袋,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蚕豆掺杂异物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投诉中,经销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外,作为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有保障的商品。这个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食用蚕豆花生米之类的炒货之前一定要仔细的看看可有异物,以防误食,危害身体健康。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