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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冒化妆品 消协调解助退款

2012-07-09   来源:无为县消协   作者:赵昌平   浏览:2462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6日,消费者童女士在无城某超市以144元的价格购买两款某品牌化妆品,第二天使用时,发现所购商品与以前购买使用的同品牌同款商品在颜色、气味和质感上存在较大差别,怀疑该超市所售为假冒伪劣商品。在与超市方沟通后,超市方坚称所售商品为正宗产品。协商无果后,2012年2月1日,消费者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我会与包装盒上标称的该化妆品上海公司取得联系,并将两款化妆品外包装盒邮寄至该公司。经鉴定,该产品不是包装盒上标称的该化妆品厂家生产,为假冒伪劣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我会遂配合工商部门,对该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超市方对所出具的鉴定书未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对消费者作出300元赔偿并赔礼道歉。县工商局依法对未售出产品予以扣押,对超市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我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和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了处理。此次成功调解,消费者保存了购物发票和所购物品十分重要的,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应保留相关证据和购物票据,以便查找原因,并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在无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赵昌平 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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