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价高质不高
【案例简介】
名表名贵彰显地位,消费者汤先生于2012年2月2日在阜阳某大商场名表柜台购买了一块价值8000的“梅花”名表,据介绍该表具有防水功能,汤先生很高兴。没过多久汤先生就高兴不起来了,在佩戴使用过程中莫名其妙的发现表内雾蒙蒙水蒙蒙。汤先生来到商场要求调换一块,销售方说给予返回维修,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汤先生于2012年4月19日来到三里消协办公室投诉。无独有偶,时隔两天,一位姓刘的先生投诉他的一块和汤先生同样的梅花表,表的时针对不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向销售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调解达成一致,销售方同意调换新表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名牌更要名副其实,名贵更要物有所值。以上两起投诉案例说明,在名牌的光环下消费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更大的损害。产品宣传说明于产品质量不符,售后服务承诺不能很好兑,从而引起以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该商品和服务出现的问题,销售方有责任和义务解决,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的合法的。
《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消协工作人员依法调解此案,销售方给予调换商品,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