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鲁女士为了追求更为完美的面容,选择了我县一家声誉较好的某品牌连锁美发店做秀眉服务。据其表述,经过该店秀眉师傅介绍,她选择了一套价格400元的秀眉服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秀眉师并未询问其过敏史,也没有做过敏测试。当天下午,鲁女士回到家中脸部便出现红疹、瘙痒等现象,经医生诊断为秀眉引起的过敏现象。随后鲁女士便到该美发店进行询问,恰逢该店所在路段停电,店内人员放假只有两个学徒,鲁女士要求见店长,学徒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店长外出,致使鲁女士十分气愤。
我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及时约谈该店店长,并了解到鲁女士在上海某外贸公司从事翻译工作,平时要作淡妆,此次回老家是休假且假期已快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我会工作人员的沟通,该店长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存在的责任,愿意退还此秀眉费用,带鲁女士到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所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