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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2年典型案例1

2012-06-28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3057

电动车轮毂开裂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74,消费者洪某在某品牌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直到2012619发现该电动车后轮轮毂有多处开裂,且有一处开裂脱落导致电动车无法正常行驶,随即洪某与该电动车专卖店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对电动车进行了维修以后表示,该轮毂出现开裂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进行“三包”处理,只能对其维修进行收费处理,收取的费用为260元。消费者怀疑是质量问题,要求鉴定,协商未果,洪某与2012621来我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消协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营者表示,通常情况下轮毂出现开裂,是由于内胎没有气,长期骑在颠簸的路途上会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消费者不相信是人为的,可以去其他家电动车专卖店去询问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或者拿去鉴定都可以。于是我消协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一同去其他家专卖店询问,其他家店主也表示是长期在路上颠簸所造成的,并非质量问题。消费者仍然坚持说是有质量问题。最终,我消协工作人员再次与经营者进行了协商,经营者同意了退还20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电动车轮毂发生开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本案的电动车的轮毂是包修一年的。因此经营者应当免费对其所出售的电动车轮毂进行更换或维修。

最后,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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