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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换发动机非原装 投诉消协得更换

2012-06-28   作者:南陵县消协   浏览:3926

 

6月27日,南陵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新换收割机发动机非原装引起的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消费者的称赞。
2012年3月28日,消费者倪先生在某农机销售部花费8.5万元购买了收割机一台,5月17日、6月2日、6月11日,发动机三次出现故障,经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同意为其更换发动机。6月26日,倪先生在更换时,发现新更换的发动机为扬柴牌,而不是原装的新昌牌,他认为经销商欺骗消费者,要求经销商为其更换原装发动机,如若不然,则要求退货。经销商不认同倪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已经根据三包规定为其进行了更换就不应再次更换。双方发生纠纷,倪先生遂投诉至消协。
消协按规定受理了该投诉,并立即将经销商约至办公室,经协商,经销商同意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发动机,倪先生表示满意,并称赞消协办事效率高,对工作认真负责。
本案中,收割机发动机多次出现故障,经销商虽为其进行了更换,但他认为只要为其更换新的发动机即可,没必要非得是原装品牌。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和第三十一条“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之规定,消费者要求换货,销售者应当为其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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