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递过来的明光市瑞丰业主委员会投诉状,投诉状称,瑞丰名城小区66户业主合同购买了明光市慧通房产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其中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即每日5元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屋已于2010年元月交付,但直到现在,开发商还没有给业主们办证,也未按约定赔偿。多次找开发商联系无果,便投诉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开发商尽快给予办理房产土地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消协接到投诉,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确认了投诉状上的内容。但在消协工作人员准备组织进行调解,并与明光市慧通房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卜家富进行联系时,始终联系不上。
目前,消协正通过启动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消费者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支持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