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濉溪县刘桥镇的梁大爷于2011年年底在县某育苗中心购得5000元的桂花树苗,购买时保证100%的成活率,但截至2012年3月底为止,桂花树苗有很多没有成活,找到育苗中心协商未果,投诉至县消协,请求帮助解决。
县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到梁大爷种植桂花树的地里进行了实地察看,又对被投诉方育苗中心进行查访,确认梁大爷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对该育苗中心负责人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告知他们提供商品或服务,应遵循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以其它借口而作出有损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最终该中心同意为梁先生补齐所有没有成活的树苗,且保证所有树苗的成活率。县消协对此案进行了跟踪督办,现此案已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桂花树苗成活率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