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装潢,消费者王先生2012年4月30日在芜湖市红星美凯龙三楼8042号展位预订了50平米的地板,交定金1000元。后因其他原因,地板不要了。同徐经理商量,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红星美凯龙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投诉后,进行调解,经营者以商场做活动和订单上的规定为由不予退还。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夏先生认为;消费者王先生购地板50平米,单价80元,购物总价4000元。交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订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认为购买商品预付定金的约定无效,要求退还定金。经营者退还了定金1000元整,使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
鸠江区消费者协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