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镜湖区消保委弋江区消保委鸠江区消保委湾沚区消保委繁昌县消保委南陵县消保委无为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理论研究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开展预付式消费调查的情况报告

2012-06-13   浏览:6830

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普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也随之增加,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也突显出来。为进一步了解我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现状,维护消费者权益,2011328-4月20,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开展了预付式消费问卷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市区企业联络站在各大商场向消费者作问卷调查;二是通过各市区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分会,在全市各社区及公共活动场所向广大消费者作问卷调查。在全市共发放《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关于预付式消费满意度的调查问卷》500份,截止2011420日共收回有效问卷482份。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一)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的数量分析

 

 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37.88%的消费者表示经常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58.6%的消费者表示很少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3.52%的消费者表示从未用过预付式消费卡(券)。

  (二)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选择消费预付式消费的原因也不尽相同,24.78%的消费者是因为携带方便,19.86%的消费者是因为结算快捷,28.43%的消费者是因为让利或优惠,8.09%的消费者认为很时尚,18.84%的消费者是因为其他原因。

  (三)消费者使用消费卡()的满意度分析

 

 消费者对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的总体感觉,5.33%的消费者表示满意,86.31%的消费者表示比较满意,8.36%的消费者表示不满意。

  (四)消费者不满意消费卡()类型分析

 

 有17.33%的消费者对健身卡表示不满意,21.56%的消费者对美容美发卡表示不满意,16.84%的消费者对餐饮消费卡表示不满意。其中健身卡和美容美发卡和餐饮消费卡的不满意率远高于其他预付式消费类别。

    (五)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商家诚信度分析

 

 有55.26%的消费者表示在买预付式消费卡(券)时,被经营者利用规则限制消费;有55.56%的消费者表示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券)时,经营者未告知相关事项;有54.42%的消费者表示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券)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有52.6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一致,要求退款而遭受拒绝的情况;有36.5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因商家关门或变更经营者,卡(券)无法使用导致损失的情况;有44.1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卡(券)到期,既不能延期使用又不退余额的情况;有51.25%的消费者表示预付式消费卡(券)遗失后,商家不给予免费补卡。

  二、存在问题

  所谓预付式消费,即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一般比按次服务优惠很多。按这种消费模式,商家可以较快回笼资金扩大生产,并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体,消费者也能以优惠的价格享受同样的服务。正因为看似双赢,该模式很快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等服务行业最为常见。但是,它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饱受诟病。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预付式消费为消费者带来一定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类问题:

  (一)合同不公维权难

   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合同设定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诸多限制,如设置“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本卡中途恕不退款”、一次性消费金额等条款;利用不平等条款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调查显示,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券)时,经营者在相关事项告知方面,有55.56%的消费者表示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券)时,经营者未告知相关事项

  经营者在办理消费卡(券)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有关事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做细致咨询、没有仔细核实各项条款就签订合约,至使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二)夸大宣传退款难

经营者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避重就轻,只说优惠不谈限制。当消费者办卡(券)后,使用时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经营者对于购卡时的承诺不兑现,预付卡消费受到诸多限制,想要维权却发现自己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

调查显示,有55.26%的消费者表示在买预付式消费卡(券)时,被经营者利用规则限制消费;有54.42%的消费者表示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券)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有52.6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一致,要求退款而遭受拒绝的情况。

  (三)消费者单向承担风险

预付式消费要求消费者提前向经营者交纳数额不等的现金,少至数百元,多至数万元甚至更多,一旦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导致关门甚至卷款出逃,全部损失往往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其固有的单向性风险极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与此相关的群体性投诉,几乎年年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点,令执法部门和各级消协非常棘手。 

调查显示有36.5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因商家关门或变更经营者,卡(券)无法使用导致损失的情况。消费者办理消费卡(券)后,消费卡(券)因遗失或过期等原因,要求商家延期使用、补卡或者退卡,经营者以“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本卡中途恕不退款”、“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有44.12%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卡(券)到期,既不能延期使用又不退余额的情况,有51.25%的消费者表示预付式消费卡(券)遗失后,商家不给予免费补卡。

  三、意见建议

预付式消费是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一般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但这种消费方式对消费者来说也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其风险除来自部分经营者的诚信缺失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主体缺失、消费者自身消费知识匮乏、防范意识薄弱等也是重要原因。如有些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缺乏了解,尤其是对经营者资格、信誉、经营状况了解的少之又少,盲目听信商家对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宣传,签定协议时也不向经营者做细致咨询、仔细核实协议条款便交款购卡等,导致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

为进一步规范预付费式消费行为,现通过调查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监管主体

立法上的缺位,导致监管漏洞无法从源头上堵住。1998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过《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由于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于2007年废止。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并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管,所有的条件都是经营单位自己说了算,导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行预付式消费准入和保障制度,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秩序,预防预付式消费系统风险,维护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等等内容,当出现消费纠纷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二)提高准入门坎引入保证金制度

由于预付式经营模式准入门坎低,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有些人以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参加预付式消费,收款后关门跑了,名为预付式消费,实为诈骗。但因数额不大,消费者怕麻烦,也无从查找经营者,最后也就不了了之。监管部门要提高预付式经营的准入门槛,限制一般个体户从事预付式经营。对预付式经营合同实施备案,审查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制订示范合同文本。

  由于预付式消费是先付款再消费,时间跨度长,消费者一般无法预料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可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保证金制度,对发放预付消费卡数额较大的经营企业,规定必须在专门帐户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防止经营者停业、迁址、逃逸等情况下,消费者无法挽回损失。因此,建议发挥各行业协会的力量,在本行业内推行保证金制度,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三)监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前提下,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对推行预付式消费的企业进行资金情况、经营情况、预付式消费卡发行情况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评价,及时发现恶意圈钱的企业,防范消费风险。同时,通过公示、警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预报或批露企业的信用状况,明示不良企业“黑名单”,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四)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相应法规出台之前,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办理这类卡券时应先了解企业相关信息,不可一味轻信广告和口头承诺,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不能贪便宜而忽视潜在的风险。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要敢于拒绝,一旦遭遇侵权,要及时投诉、举报。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