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郑女士、吴先生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14日看中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当时开发公司承诺会尽快开盘。郑女士、吴先生遂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诚意登记单》,先后交纳共30万元诚意金(郑女士20万元、吴先生10万元)。谁知一过三个月,开发公司仍未开盘,且无近期开盘的迹象,郑女士、吴先生急了,他们找到开发公司询问开盘日期,开发公司答复由于语言差异导致公司相关权证没有办齐,现在公司决定重新挂牌,定审土地性质,延长住房年限,开盘日期要延迟,具体什么时间开盘未知。郑女士、吴先生一听,决定要回自己的诚意金,到别处另购房屋。开发公司不允,说根据双方签订的《诚意登记单》,客户可在开盘后申请退款,现在尚未开盘,所以不能办理退款手续,如果要退款的话,公司会按照《诚意登记单》中的约定在开盘后30天内退款。4月13日,郑女士、吴先生投诉至消协,要求退还诚意金。
消协受理了该投诉,将消费者投诉内容及要求告知开发公司,并要求公司给出书面答复。5月3日,公司出具了书面答复,称项目未开盘,开盘后30天内会按照银行最新利率标准支付迄今起至开盘期间的相应利息,并退还诚意金。5月8日,消协约谈公司负责人,指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开发公司收取诚意金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消费者与公司所签的《诚意登记单》无效,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公司缔约过失责任。后经多次调解,6月7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开发公司退还消费者诚意金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