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休宁消协接到市民李某的投诉,称其27日上午在某超市购买了总价值为159.5元的食品,回家给孩子食用时才发现除一包火腿肠外,其余的食品居然全部都过了保质期。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看了购物小票和李某购买的食品,证实,李某投诉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对超市方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超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李某1700元,李某对此赔偿结果表示满意。消协将过期食品移交给休宁工商局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消费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民以食为天,关注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休宁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商品质量好,信用好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标注的说明和食品实物样品,通过外观查找问题,对于难以认别的食品最好不要购买,发现有问题的商品及时向工商等部门举报,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保全发票等购物凭证,出现纠纷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休宁县消协同时向广大的食品经营者发出畅议,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诚实经营,守信经营,给消费者以安全合格的优质食品,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取信于消费者,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