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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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断裂维权案例分析

2012-05-23   来源:小河消协分会   作者:方传金   浏览:2608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3日,小河消费者李女士称其4月初在石台县小河镇鞋店购买一双运动鞋,120元/双,穿不到一个月,鞋底断裂,商家认为是其穿着原因导致断裂不给退换。请消协予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李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情况属实。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消协接受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依法调解,在事实面前,商家承认了该运动鞋有一定的质量问题,并向李女士赔礼道歉。最终,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商家同意跟换一双同品牌运动鞋。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
  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李女士所购运动鞋穿着时间不长,在“三包”期内,小河鞋店作为经营者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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